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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晓华案凸显“期权化腐败”

  来论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涉嫌重婚罪一案,不久前已在北京法院首次开庭。知情人士透露,因邱晓华收受礼金尚未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或主要追究其重婚罪法律责任,而此罪最高刑期是两年。

  作为政府高官,邱晓华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竟然治不了受贿罪,原因在于“受贿罪是收钱后为对方谋取利益,而邱晓华为他谋取利益的事实并不典型”。

这未免让人有点郁闷。郁闷归郁闷,法律就是法律。不过这倒引出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既然没有任何利益可图,对方为什么要4次送礼金给邱晓华?既然不能帮对方任何忙,为什么他又心安理得地接受这高达22万元的礼金?邱晓华收了钱,没有办事,平安无事,那么在其他官员身上有无类似情况?

  其实,只要略加分析,就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一结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同样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巨额礼金。应该看到,反腐形势正在发生着变化,“期权化腐败”已凸显出雏形,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有不法分子提前行贿,“放长线钓大鱼”,看准官场中“有培养前途”的酒色朋友,不断进行“投资”,直到养肥掌权,为其谋利。这样既钻了法律的空子,又使隐藏的腐败分子“安全系数”更大。

  再让我们看看邱晓华的“投资价值”。邱晓华在国家统计局创造了三个最:35岁成为国家统计局最年轻的新闻发言人;48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年轻的国家统计局局长;任职时间最短的统计局局长。当然,这最后“一最”是他与他的“投资者”始料不及的。对这位正部级少壮派官员来说,还没来得及报答那些送礼者,上任仅7个月就惨落马下。如果不是轰动全国的上海社保案,前途无量的邱晓华能不给那些送礼金的人办事谋利吗?

  现行刑法“受贿罪”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于新的反腐形势。可以说,邱晓华案为受贿罪的修订提供了极好的例证。

  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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