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制保障手段还不够硬
丁国锋
仪征法院的法官异地执行遭遇抗法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它折射出了目前我国执行工作的尴尬局面。如何完善法律保障体制,有效地遏制暴力抗法事件,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仅据扬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共接到两级法院报告的暴力抗法事件超过60起,有23名法官的人身安全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扬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明新说:“由于刑诉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公检法单位的职责比较明确,法院一旦遇到挑战司法权威、阻碍执法以及对法官人身安全严重侵害的事件,启动相关刑事处罚程序十分困难,大部分都以较轻的司法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象征性惩处。”王明新认为:“这些严重暴力抗法案件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罚,一方面增长了施暴者暴力抗法的代价较小的心理,不惜铤而走险,还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对司法权威的损害则是最为严重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德文博士认为,由于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导致了法官对异地办案产生消极态度,对迅速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讲,无形中造成了部分权利人对司法权威不足的不满,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及时体现。
早在2003年,江苏省高院就出台了有关委托执行的实施细则,规定跨省案件应当委托执行。但是,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可以异地执行的情况。据扬州中院的法官介绍:“如果部分财产不在本省或本地的,或者已经被财产保全的,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跨省执行。”
但据了解,扬州中级法院依据规定,在2005年1月起的172件委托执行案件中,有50%以上至今没有得到受委托法院的任何回音。“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不同地区的一些办案规定不是完全统一,致使部分委托执行案件处于失控状态。”这位法官说,“为了对当事人负责,法院不得不冒着一些风险到异地办案。”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2005年在无锡举办的《法官权益研讨会》上曾表示:“针对不断增多的伤害法官案件,最高法院已经拟定一个建议稿,我们可以考虑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量启动这个立法程序。建议稿名字叫“扰乱法庭罪的修正案”还是叫“藐视法庭罪”没有最后定,哪些行为能够纳入这个罪的范围中去,是比较难的问题。”
程德文博士说,为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世界各国对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都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官享有职业保障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即国家行政当局应始终确保法官本人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安全。他认为,虽各国国情不同,但作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基本上保证了法官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其工作具有专职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独立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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