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士携福音东渡中国法枷号施西人
海通以来,岁月蹉跎,中国社会已渐臻法治之道。追溯数百年前中土泰西,彼此由互认为想象的异邦与存在的他者,经由磨合、碰撞终至会通超胜,这些对于我们借鉴既往,瞻视当下尤其具有积极意义。
16世纪的葡萄牙人最早向西方世界描述着中国的法律,尽管这些描述过于零散,而且缺少真实,但为我们今天研究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提供了时间的上限参考。
中国的现实迫使西方不得不调整策略,葡萄牙占据澳门以后,耶稣会传教士便以其为跳板,陆续来到中国。这些人并没有坚船利炮,却带来了所谓的“福音”与西方文明。其中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1551—1610)于1578年从葡萄牙的里斯本出发,首先到达葡萄牙在东方的据点印度的果阿。4年后自果阿出发,1582年8月到达中国,先居于澳门,次年赴端州,后转居南昌,在中国生活了29年,于1610年死于北京,成为一个在中西交流史上最有影响的传教士。紧随其后,西班牙传教士庞迪我(1571—1681)1596年从里斯本出发,1597年到达澳门,并在1598年随利玛窦晋京。
传教士将西方的宗教与天文学、数学一起带进中国,并且使西方的文明从宗教哲学到实验科学一起,与古老的东方文明开始对话,并因此在封闭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此,西方的数学、几何学、天文学、地理学等开始传入中国,不但推动了这些领域在中国的进步,而且还产生出徐光启、李之藻、杨廷筠等在中国科技史上承前启后的代表人物。
利玛窦去世以后,由法国传教士金尼阁在欧洲出版了拉丁文本的《基督教远征中国史》,不久被翻译成法文、德文、西班牙文、意大利文等多种文本。该书完整的英文译本直至1946年才被译成,英译本书名为《十六世纪的中国—利玛窦札记(1583-1610)》。中国学者在上一世纪陆续翻译和介绍过部分内容,德礼贤和汾屠立编辑的两种《利玛窦全集》中都收有《利玛窦札记》,但完整的中文译本最终由何高济、王遵仲、李申译成,这个译本又经何兆武先生专门做了校勘,是最权威的中文译本。本书中所采用的《利玛窦札记》就是这个译本,在此向译者表示感谢。
利玛窦将中国的法律和《十二铜表法》、《凯撒法典》作了简单的比较,他对当时的中国法律作出了肯定的评价:
在中国,没有象我们的《十二铜表法》和《凯撒法典》那类可以永远治理国家的古代法典。凡是成功地取得王位的人,不管他的家世如何,都按他自己的思想方法制订新的法律。继位的人必须执行他作为王朝创业人所颁布的法律,这些法律不得无故加以修改。今天治理中国人的法律都不早于洪武,所有这些法律或是由他亲自制定的,或是从他的前人那里接受过来的。他的计划明显地是制定一部全面性的法典,是以可惊叹地保证国家的安全以及他和他的子孙后代绵延久远。
利玛窦还对中国的刑法做了一番调查,特别是对刑罚中打板子的方法进行了比较详尽地描述。这种以打屁股的方式作为惩戒和治理的手段,一度成为西方人眼中中国刑罚的主要形式。利玛窦记录的这段打屁股的行刑,比任何明朝末期中国官方所作出的记录与描述都更加准确与形象。
这个国家的刑法似乎并不太严厉,但被大臣们非法处死的似乎和合法处决的人数是同样地多。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这个国家有一项固定而古老的习惯,允许大臣不经过法律手续和审判,就可以随意鞭打任何人。这种刑罚是当众执行的。受刑的人脸朝下爬在地上,用一根大约厚一英寸、宽四英寸、长一码中间劈开来的坚韧的竹板打裸着的大腿和屁股。行刑人双手抡起板子猛打。通常是责打十板,最多以三十板为限,但是一般第一板下去就皮开肉绽,再打下去就血肉横飞,结果常常是把犯人打死。有时候,被告给大臣一笔巨款,就可以违反法律和正义而买得活命。大臣们作威作福到这种地步,以致简直没有一个人可以说自己的财产是安全的,人人都整天提心吊胆,唯恐受到诬告而被剥夺他所有的一切。正如这里的人民十分迷信,所以他们也不大关心什么真理,行事总是十分谨慎,难得信任任何人。出于同样的恐惧,近世的皇上也废除了公开露面的习惯。即使在以前,皇上离开皇宫禁地之前,不采取成千种防范措施他们也不敢外出。在这种场合,整个朝廷都出于军事戒备之下。沿皇帝要经过的道路以及与之相通的路上,都密布着便衣警卫。不仅人们看不见他,而且人们也无从知道在他行列里很多轿子中他到底乘的是哪一座。人们会以为他是在敌国中履行,而不是在他自己的子民万众之中出巡。
利玛窦的中国札记,记述了他对当时中国贵族生活的观察,利玛窦在华期间是明代后期的万历年间,此时据明初洪武开国已达二百余年,皇室贵族已经发展成一个庞大的群体,并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对这一现象,利玛窦作了专门的介绍:
号称皇家血统的人都由公费供奉。目前据估计这类人约在六万以上,而且由于他们在不断增长,所以不难想象他们构成多么大的公众负担。由于他们不担任一切公职和行政,他们变成了一个无所事事的阶级,耽于逸乐的生活而且蛮横。皇上防范这些人就像对待私仇一样,因为他十分明白他们有他们自己的一套耳目。他们这些人都必须住在指定的城市里,没有皇上的批准不得擅离,否则严行惩治,而且他们从没有一个人被允许住在北京和南京的皇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