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留兵
王先生购买了一部CDMA手机,可不久就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当他前往代理点要求维修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他购买的手机发票上没有具体日期,所以不能按照三包规定进行维护。在多次交涉后,感觉自己在被踢皮球的王先生愤怒地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19日,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协商解决了该纠纷。
王先生在诉状中称,2006年5月20日,其在苏州市石路中国联通代理点购买了一部联通CDMA大显C109手机,价值715元。当时营业员承诺如有质量问题可在7天内包换,一年内包修。他使用两天后就发现手机有问题,每次来电时他刚接通手机就没有了信号,根本无法通话。在7天内他多次找到该柜台,不知是什么原因柜台却老是没有人。到了第八天,他找到了营业员,营业员让他到联通的营业部去做鉴定,言明如有质量问题可换机。但是当王先生到了营业部,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因为他没有正规发票,所以不予验机。没有办法,王先生只能又回到当初购买手机的代理点让营业员开了正规发票。谁曾想到了验机的场所,工作人员仍然不让王先生验机。理由是王先生所开的发票上没有购机日期,无法确定保修期。等王先生再一次回到代理点的时候,柜台上的营业员已经不知去向,等了两个多小时找到了商场的管理部门,王先生才知道这个营业员已经不做了,没几天柜台就要被撤销营业了。
无奈之下,王先生又持发票到了联通营业部要求对手机进行鉴定,在他的一再坚持下,营业部对他的手机进行了测试,并得出签订结论出具了鉴定书: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当时他购买手机的代理点已经撤柜,王先生根本无法办理退机手续。王先生虽然多次前往联通苏州分公司进行交涉,可始终没有结果,而且一拖就是五个月之久。万般无奈之下,王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
王先生认为,联通苏州分公司的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诚信经营是企业基本的经营原则,开具的发票竟然没有购机日期,使存在质量的问题手机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服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6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又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据此王先生提出了要求被告退还购买手机款715元,另行赔偿715元,并由对方支付其停车费50元,工商查档费100元,共计158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
中国联通苏州分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表示愿意与王先生协商解决。3月19日,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王先生手机款715元、汽车停车费50元、查档费100元,合计865元。
王先生则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认为,类似于王先生这样的遭遇在近年来时有发生,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大件商品时一定要保存好购货的发票,同时对发票上的日期要仔细确认,这样才能在发生质量问题的时候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该联通代理销售点给王先生开具的是正规的电脑发票,一般不会出现没有日期的现象,所以不排除代理点的工作人员存在欺诈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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