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
《通知》规定,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免收学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
”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强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合理核定高中学费标准,促进高中教育稳步发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择校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通知》强调,各地要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要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要明确高校各类收费的范围、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收费标准。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预收学费标准的要予以纠正。(记者 张翼)(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