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四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这一做法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大部分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市民,对房管局强制办理公证的做法,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满,“我们相信政府,但是有关部门出台这样的违法‘行规’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让我们失望”(见本报今日《中国·焦点》版)。
二手房买卖后,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房管局就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给二手房购买人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这种“于法无据”、“与民夺利”的霸王“行规”,当然是上不了“台面”的——2003年,在制定《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时,昆明市房管局曾经把“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的条款写进去,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时认为,这一条款没有相关依据,把这一条款拿下了。但昆明市房管局至今依然要求所有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
这就太让人莫名其妙了:一个违法“行规”,为何生命力竟然如此“旺盛”?“横行”八载,居然还没被叫停?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房产继承、为分房产设立遗嘱、赠与房产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才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其他情况下,是由买卖双方“自愿”选择是否公证。昆明市房管局“自说自话”,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这无疑增加了百姓的交易成本和购房负担,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负有监管审查义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何“睁只眼闭只眼”?
违法“行规”生命力能够如此“旺盛”,或许和部门利益有着“水乳交融”的关系。报道披露,按照普通价值50万元以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而当记者问及“每年二手房强制公证产生的3000多万元公证费是怎样花的”时,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处一位姓杨的副处长当即起身表示,“你要问这个的话,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了”。
那么多靠违法“行规”“敛”来的钱是怎样花的,他们自然心知肚明,而这,难道不是违法“行规”生命力之所以旺盛的关键因素吗?人们也知道,在很多地方,类似这样侵害老百姓利益的政府部门出台的违法“行规”,更不在少数。日前有消息说,我国将全面清理红头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那么,类似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这样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行规”,能被及时叫停吗?那些巨额“收入”能被勒令退还百姓吗?那些责任人会被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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