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讲述状告郭德纲和工商局缘由
代言虚假广告名人该担何责
本报通讯员 何俊 本报记者 姚芃
最早起诉“藏秘排油茶”厂商、广告主和郭德纲的消费者王立堂今天告诉记者,他已于上周二(3月20日)向法院递交新的诉状,另行起诉工商管理机关行政不作为,目前此案仍在立案审查中,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应在7日之内,即最迟在3月27日之前,告知其是否立案。
由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媒体曝光后,再次引起人们对社会名人、各种明星做广告的关注。和郭德纲较了一年多劲的王立堂,向记者讲述了告完郭德纲又告工商局的缘由。
我为何告完郭德纲又告工商局
我为什么告郭德纲———盐从哪里咸,醋由哪里酸?你且听我详细讲来。
我是个相声爱好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十来岁的我就是个天桥迷。对于郭德纲在相声艺术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我是赞赏和肯定的。也正是这个原因,2006年4月我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代言的广告,没有质疑和警惕,就买了所谓的“藏秘排油茶”。
喝了这个茶之后,不但没有广告宣传的“3小时快速排油”的效果,我反而便秘了。朋友告诉我网上揭发“藏秘排油”是虚假宣传。我上网看到了相关文章,而且按照藏秘排油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出,它是假冒“百草减肥”茶的批准文号。在药品食品监督部门的相关网站上,根本没有“藏秘排油茶”。
我查阅了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照之后,我觉得,所谓“藏秘排油茶”的广告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性和欺骗性,不仅对我一个人,而且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巨大侵害。
出于对虚假广告的痛恨,我要依法维权。我把郭德纲列为被告,是因为他在“藏秘排油茶”广告中的违法言行比比皆是:
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而郭德纲的代言,叫得最响的广告词是“先试产品后代言”,还称之为是“打破明星广告先例”。郭德纲在代言中说:“要借自己的知名度,在百姓中兴起一股藏秘排油热”,“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
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不适宜人群,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不能含有使用该产品所获得健康的表述;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郭德纲在代言中不仅没有说明不适宜人群,没有“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而且说:“它还能保肝护肾,降血脂,尤其对各种亚健康状况,都有明显疗效,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很好的排油茶,同时也是一种适合人们日常饮用的养生保健茶。”
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该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而郭德纲代言中说:“喝上个小半天,大便保证通畅”,他的一句名言是:“迅速抹平大肚子”。
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而郭德纲代言中屡次三番地说:“藏秘排油茶”最打动他的就是“安全”,“就因为它是藏茶,非常安全,我才看中它。”
……
2006年7月11日,我告郭德纲的案子在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立了案,后来被告申请管辖异议。2006年10月30日,崇文区法院裁定由保定市新市区法院管辖。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后,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由崇文区法院审理。
在这期间,“藏秘排油茶”的广告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
如果让“藏秘排油茶”的虚假广告继续蔓延,不仅违法收益和违法风险不成比例,而且维权成本和维权效果也不成比例。所以我在2006年11月18日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履责申请》。依照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对于商业广告的监督管理职责,我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刊登“藏秘排油茶”虚假广告的媒体、广告发布人和郭德纲。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1月20日收到了我的《履责申请》,但至今未给我答复。
今年3月15日,“藏秘排油茶”的虚假广告被曝了光。郭德纲当晚对记者说:“既然产品宣传有问题,为什么让它销售了近一年?倘藏秘排油这么多的不是,那我们的相关监察部门竟然放纵其一年之久,在全国大卖?如果说过些天,我代言的这种东西彻底不让卖了,我希望之前失职的监察部门向我道歉;如果说这种东西又让卖了,我想这台晚会向我道歉。我等着别人给我道歉就是了。”
这些有个性的言语中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工商行政机关为何迟迟一年不肯依法查处“藏秘排油茶”的虚假广告?工商行政机关对于“藏秘排油茶”虚假宣传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早在2006年4月,北京广告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就认定:“藏秘排油广告,宣称自己为保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并刊登保健食品相关批号。实际上,该批号批准的保健食品为‘百草减肥茶’”,认定为“冒用批号”,但至今只查不处。
我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并附上《履责申请》、挂号信收据和邮件查询单作为证据,海淀法院于3月20日收了我的诉状,现在正在进行立案审查。
有人说广告法没有确定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因此有人提出修改广告法。我想,倘若本案对于推动立法、加强依法治国起到推动作用,这次诉讼就更有价值了。
但我并不认为现行法律不能判定郭德纲的民事责任。我起诉的案由是侵权纠纷,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帝王法则。我认为郭德纲的代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包括我在内的消费者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给我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损害事实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
目前我的诉讼是个案,远不能使所有被侵权的消费者均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消费者都投入和我一样的精力来依法维权。我去年夏天穿着短袖衫去法院立案,现在已经脱掉棉衣了,案件还没进入实体审理。同样,我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案件不知还会有怎样的路要走完。我强烈企盼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便利人民公益维权的法律,这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是十分急迫的。
本报北京3月25日讯
追究代言人法律责任不易
采访手记
“给代言人确立法律责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中国广告业协会秘书长助理李方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记者了解,关于代言人责任,广告法里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等作为责任主体。前段时间曾有律师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的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然而记者从中国广告协会了解到,目前,广告法的修改还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而是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调研计划。
有人认为,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代言人从广告中获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针对这种观点,李方午则认为,不能简单地以谁受益、谁负责处理。李方午举例说:“广告发布者在拍广告的过程中,租用场地等也是要付费的,那么出租场地的人也是受益者,但显然不能让他们也为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呀。”
“对代言人进行处罚,尤其是对名人代言人进行处罚并不容易。”李方午说,“设定行政处罚和授权行政处罚都要经过很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行政处罚对于一些名人来说,根本起不到什么惩戒效果。试想,几千元、几万元的处罚和他们几百万元的广告收入相比又算得了什么?”
李方午认为,解决代言人责任问题除了法律手段外,最重要的是靠行业自律、社会和舆论监督。“名人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形象和前途,舆论的口诛笔伐将鞭策其接广告时要持审慎态度。”
对于如何规范名人广告问题,曾任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现任中消协常务副秘书长的武高汉认为,应加强行业自律。国外有广告演员行会,广告演员不同于其他演员,是两个行当,有不同的职业要求,进行不同的职业培训,有不同的行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保英早先就提出,应建立名人广告登记制度,将其广告活动置于登记机关的监督之下;名人所在的组织应加强对名人参与广告活动行为的限制,因为名人做广告一旦出问题,对其所在组织必然带来名誉上的损害。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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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关立法更有意义
阴差阳错,中国广告业中原来暗藏的种种问题,借着郭德纲的名气,被撂在太阳底下,活生生地暴晒。
对于这样一个因行业问题而导致的个体事件,法律该如何处理呢?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有专家指出,虽然从广告法中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有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构成侵权,代言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共同侵权的行为。
也有专家从另一个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解释:证言类广告与一般的产品形象代言不同,如果代言人信誓旦旦地在广告片中的保证,一旦有消费者使用后没有达到宣传效果,这种保证就是一种虚假承诺。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明星们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作虚假表述,在民法上构成了欺诈,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为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消费者可将广告主和代言人一并起诉。对代言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所收取的代言费,也可视为涉嫌违法收入予以没收。
在关于此事的铺天盖地的报道中,有一个标题说得挺有道理:“郭德纲事小,广告事大”。的确,如果能够因为郭德纲事件,而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告这一行业诸多问题的监管,并由此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这才是这一事件的标本意义所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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