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每月5日和20日上午为接待日时间
本报讯(记者杨碧蓉)为保障和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3月起继续执行桂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
根据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桂林市三届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每月5日和20日(节假日顺延)上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采取轮流值班的方法负责接待。接待对象为本级人大代表及驻桂林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接待日活动的代表均可在接待日持代表证参加接待,可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接待日的具体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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