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不能违背良好社会风尚
一先生来电:中山东路与胜利大街交叉口地道桥下西侧的人行道上,一男子举着一个写有“人体广告招商”的木牌。
本报记者王朝辉实习生相存辉报道:昨日上午,记者看到,省会中山东路与胜利大街交叉口地道桥下西侧的人行道上,一男子举着一个写有“人体广告招商”的木牌,公开“叫卖”自己的身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议论纷纷。
昨日10时许,记者来到地道桥下,离得很远就看到前面围着一大群人。走近一看,只见一男子一手扶着一个一米见方的广告牌,一手拿着扩音喇叭,高声说道:“人体广告招商,时尚新颖的广告。你可以把你的产品放到我的皮肤上,我给你进行巡回宣传。”木牌两侧分别印有该男子的正面和背面图像,图像的额头、胸口、脊背都印有广告的效果图,旁边还有几句广告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句是:“你可以在我身体的任何部位做广告。”该男子理着光头,戴着鸭舌帽,身上的大褂上,也印有不少推介自己的词句。
“你这广告怎么个做法?”一位好奇的市民问。
“把广告图案或文字彩绘到我身上,我会按照你的要求,在商场门口或街道上进行展示。”该男子说。
“怎么收费呀?”记者问他。
“看图案的大小和做广告的时间,比如整个脊背的广告,做一个星期的话,收费大约6000元至7000元。”他说:“这只是参考价格,具体可以面谈,做的时间长还可以打折。”
“真的是身体任何部位都可以做广告吗?一些隐私部位也可以?”该男子笑了笑说:“只要有人敢在我身上做,我有什么好怕的,不过不知道这么做是不是违法。”
“你今天接到生意了吗?”记者问。
“没有。”抛了一枚硬币,下了这个决心
通过攀谈,记者了解到,这名男子叫曹玉波,今年30岁,是陕西省安康市人。去年春节之前在邢台市一家铁矿当矿工。谈起做人体广告的初衷,曹玉波说,2003年,他从一本杂志上看到国外有人做这种工作,从那时起,就萌生了干这个的念头。春节过后,他本来打算与一位工友搭伙到浙江省义乌市开个小饭店,但本月17日他乘车来到石家庄,给工友打电话时,工友却变卦了。这使曹玉波感到彷徨,如果只身去义乌闯荡,人生地不熟,肯定不好干;还去挖矿?给人打工辛苦、危险还没什么发展,这时他想到了杂志上的人体广告。
犹豫不决,曹玉波只好听天由命。他拿出一枚硬币抛到半空,如果落地时正面朝上,就去义乌,反面朝上,就做人体广告。结果反面朝上,于是曹玉波花60元做了个牌子,花100元缝了件大褂,又办了两个石家庄的手机号,就开张了。昨日7时30分,他就从裕华区租住的地方出门,举着牌子徒步走了一个多小时,才到地道桥下。有人支持有人不解
对于曹玉波的这种做法,围观的行人议论纷纷,其中大多数人表示不赞同。“广告形式多种多样,怎么做不行,非要做到人身上。不仅不雅观,而且有损人格尊严。”一位老先生说。“不错,把身上画得乱七八糟,也不好看,哪家单位敢请他做广告啊?我料定他这事儿肯定弄不成。”一位中年男士支持老先生的说法。
也有人表示可以理解。一位女士说:“现代社会,新鲜事儿多了,这种事以前在别的地方也曾有过,我能够接受。但这种广告肯定不能吸引我的注意。”
曹玉波对种种议论并不放在心上,他说,任何新事物刚出现都不会很快被人理解和接受,但他会坚持下去,“今天接不到生意,明天还来,一直到接到为止。”律师:广告法规没有具体规定
对于利用人体发布广告的行为,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的宋福君律师表示,目前,《广告法》中对在人体上做广告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广告的内容,必须要经过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才能发布。任何未经审核就发布广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宋律师还表示,人体广告实际上是一种户外广告。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能违背社会的良好风尚,户外广告也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因此,人体广告也不是在人体的任何部位都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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