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梁山3月26日讯 一初中生未经父母同意买了一部手机,家长知道后反对,于是要求手机店退货还钱,手机经销商以货已售出为由拒绝退货,该学生家长将手机经销商告上法庭。3月25日,梁山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销售商不得不退货还钱。
今年3月2日,梁山县初中生张华(化名)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在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其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觉得孩子才15岁,正在学习时期,应把精力用在学习知识上,再说学校也不提倡学生在校使用手机,于是要求手机店退货还钱。手机经销商以货已售出为由拒绝退货,张华的母亲将手机经销商告上法庭。
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华只有15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虽然他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进行选择,但对购买手机所产生的后果,如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维修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所以,张华购买手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手机经销商应退货还钱。在法院调解下,手机经销商表示愿依法办事,同意退货,并返还张华800多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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