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只愿补偿
实习生 杨俊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愿意补偿但不是赔偿。”在庭审最后阶段,四家被告单位异口同声地表示。昨天下午,西湖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两少年溺死民事索赔一案。
虽然家属手里有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地貌专家实地调查后,得出的“事发水坑非自然形成”专家意见书(早报2月9日、3月10日曾报道),但这份专家意见书昨天在法庭上遭到了四家被告单位的质疑。
包括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蒋村乡人民政府在内的四被告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举证期限过后形成的专家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本次勘验的要求是水坑有无机械施工痕迹,是否可以得出是人为挖掘还是自然形成的结论,但专家意见书并没有全部回答两个问题,而只是得出非自然形成的结论,并且没有表述水坑是何时形成的,又是怎样形成的。
而另两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总公司则表示,水坑在施工现场规划红线18米之外,即使是非自然形成的,也不可能与他们有关,因此不应该在此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昨日临时追加专家勘验鉴定费一项的诉讼请求,在法庭最后调解时,四名被告均表示可以考虑按民政部门相关政策,对死者家属作出适当补偿。按当庭透露的数据,每户死者家属获得补偿的数额大概是8-12万元,这与死者索赔近百万元的数额差距太大,调解失败。(27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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