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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整治“炒墓”现象 公墓须凭死亡证明售墓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帅勇)活人“炒墓”公墓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殡葬职工如索要钱物需承担法律责任。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民政部在我市召开《殡葬管理条例》座谈会,就《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听取我市有关方面意见。

  条例修改听取南京有关方面意见

  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杏生告诉记者,现行《殡葬管理条例》,是1997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很多地方显然已不符合社会需求,社会各界对《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呼声一直很高。据介绍,南京市殡葬管理处近年来在全国率先推出遗体条形码服务,百分之百杜绝差错情况发生,其火化正确处理率等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此次,南京被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选为《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讨论试点城市,听取南京有关方面的意见。

  出售“活人墓穴”,公墓将被重罚

  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活人“炒墓”现象,《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用地,不得为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人出售墓穴。”一旦出现违规现象,《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则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将有权对公墓经营单位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记者了解到,这条处罚措施,同样适用于“出售墓穴用地超过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的情况和未经许可变更公墓建设许可事项。”“这是此次讨论稿中的最大亮点。”李杏生表示,此举首次明确了对公墓“炒墓”行为的处罚措施,无疑将最大限度遏制活人“炒墓”现象。

  殡葬职工索要财物将被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旦出现下列情况,将由市级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有火化遗体未查验死亡证明的;未长期保存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遗体进行技术处理的;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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