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苏桂除 实习生姚海凌摄影报道)“我捡到一个女婴养了10个月,可是当我到居委会及区民政部门要求给女婴办理相关手续时,遭到两级单位的拒绝。”3月26日,家住海口府城大路街的王玉菊称,若不是她好心抱养该女婴,该女婴早就不在人世了。
菜市场中捡回一位弃婴
据王玉菊说,2006年10月的一天,她的爱人黄先生听说海师后门的金花菜市场里有一个被遗弃的女婴。黄先生随即赶到该市场将这名当时被装在一个纸箱内的女婴抱回家,当时该女婴的小棉被里有一封信,信上写道:父母无力抚养,还望好心人收养。
当时黄先生看到孩子哭得十分可怜,又考虑到自己结婚10年尚未有子,其老伴再婚时已结扎不能再生育,两口子曾打算收养一子女,于是他就把女婴抱回家中抚养。现在,经过她悉心照顾,女婴已长得活泼可爱(如图)。
王玉菊说,如今女婴已10个月大,但一直还是“黑户”。为了给孩子落户,这段时间她和丈夫跑遍了相关部门,可工作人员说他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证,收养这个孩子不合法,不能办理落户手续。“当初抱养的时候,也不清楚相关规定,现在随着孩子长大,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她说,为早日给女婴开具证明,她与爱人一同到辖区的大园居委会以及琼山区民政局,都无法办理相关证明。
收养要具备相关条件
昨日,记者就此事专门采访了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收养事务的工作人员。
该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由于王玉菊夫妇收养的是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除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一并提交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而且王玉菊夫妇必须到该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即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王玉菊夫妇即可持收养登记证到收养人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