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随时开除职工?日前,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做出了否定的回答。男子冯千(化名)是在与同事发生扭打后,被其单位某玻璃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的。冯千在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成功后,玻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消仲裁裁决,但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玻璃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告诉人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是法律,这些规章制度如果合法就是有效的,内容或制定程序上存在缺陷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则是无效的。
今年56岁的冯千2006年1月来到某玻璃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并获得了一份期限到2009年的劳动合同。去年7月的一天上午,冯千与一名同事发生争执后,先动手打了这名同事一下,接着双方就扭打在一起。在被劝开后,冯千未再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司写出书面报告,且向同事和公司承认了过错。
玻璃公司认为,冯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是在未征求工会意见或经其他职工民主讨论程序的情况下,当日对冯千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但冯千未接受公司下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6年9月,冯千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玻璃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支持了冯千的申诉请求。但玻璃公司却不服该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驳回冯千的全部请求。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