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宫正实习生彭环范蕾)城管队员集中行动,与店员发生冲突,双方均有受伤。检方以妨害公务罪起诉4名店员,但法院改以故意伤害罪宣判。昨日,记者走访硚口区崇仁路事发地,一些街坊对此事记忆犹新。
事件
去年4月18日下午13时30分许,硚口区城管执法局出动9台执法车,40余名工作人员上街整治,行至“王记小吃”店时,见该店招牌占道,一名执法人员将招牌收到车上。店主王志鹏出来阻拦,双方发生口角,一名执法人员打了王两拳。王叫来店员帮忙,李凌明、李含策等3人手持钢管、砍刀冲出店来,城管人员持橡胶棒应战。执法人员刘某、朱某分别手掌骨折轻伤、左臂轻微伤。店员李凌明、李含策等全身多处外伤,均为轻微伤。警方从医院将王志鹏等4人带走,检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起诉。
焦点
庭审中,案件的性质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该局一位副局长说,小店占道太普遍,群众反映强烈。小吃店的灯箱广告占据人行道近1/3,对方骂人拦车还打人,对执法的严肃性和效率性都造成影响,显然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城管不按规定执法,且先动手打人,属违法行为,妨害公务罪名不能成立,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
硚口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城管人员没进行教育并责令商户整改,直接扣取占道物,且没有事先出具暂扣单,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规定,故王志鹏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决王志鹏等4人有期徒刑9个月。昨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