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7日讯记者陈丽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经两部门审议通过,并报中央编委领导同意,于2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要求,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
暂行规定要求,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暂行规定对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等行为,明确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
会议强调,要切实抓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知情者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通过“12310”举报电话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和中央编办副主任吴知论在发布会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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