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通讯员任宣 实习生江文玉)医疗垃圾处理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昨日《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其中明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集中处理,否则最高可罚款三万元。
条例所指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条例要求各市应当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城市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市也可以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一次性针头、输液管是最容易回流市场的,所以条例专门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并且作记录后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此外,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输液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产妇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告知产妇并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不按上述规定处理医疗垃圾,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例还提出,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且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当地政府应该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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