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多起因行政执法造成人员伤亡事件调查
新闻延伸
制图 李纪平
本报记者 郭毅
“张中心”、“于权”,现今互联网上一对密不可分的热词———用鲜血浇热的词。
张中心———黑龙江省肇源县地方养路费征稽员。
于权———黑龙江省肇州县农民。
2007年3月9日上午,黑龙江省肇州县农民于权和妻子卜玉梅驾驶农用三轮车去吉林省松原市运送玉米,行至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路口时,被肇源县地方养路费征稽站征稽员张中心等人拦截稽查养路费。
在妻子与稽查员交涉时,于权驾车离开,张中心与另两名征稽员随即驱车追赶,最后在肇源县的京肇公路0.5公里处将其拦下。他们粗暴地将于权扯到路边隔离带附近,张中心则上了农用三轮车,然后将车开动,准备调头。躺在地上的于权起身追赶,在车的左前方伸手拦截。但由于张中心驾驶操作不当,导致于权左腿被前轮碾轧,车的左后轮又刚好碾过其头部,于权当场死亡。
媒体曝光,惨案惊世。上级组团调查下级、肇事下级百般辩解、司法介入,抓了张中心。
张中心为什么能轧死于权?看几个不同版本的“张中心”的故事,也许会有些启发。
伤亡事件连发
有轧人的张中心,也有被人轧的“张中心”。
2006年7月6日22时许,肇东市全封闭的正阳大街上,两辆坐有稽查人员的轿车由东向西不紧不慢地行驶着,其中一辆车中坐着肇东市运管站稽查四队队长王续强和三队队长谭辉。“对面来了一辆180带斗农用车,拦住它检查。”驾驶员许长福顺势就把捷达车骑着道路上的慢行线停下,把10.4米的单向路宽占去了3.5米。
稽查员跨过道路中间的双实线检查,肇源县48岁的车主张国良跨过道路中间的双实线受检。
这时,一辆江铃客货车从宽阔的全封闭6车道上高速驶来。酒后的司机发现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有车停放,他猛踩刹车,狠打方向盘……
“砰!”江铃车还是撞上了停在慢车道上的捷达车,随后冲向路中,更大的惨祸发生了:捷达车前正在查验张国良车辆手续的徐立峰、李瑞、许长福等人,见江铃车撞了过来连忙四处躲避。但徐立峰、许长福和农用车主张国良还是被江铃车撞倒。徐立峰和张国良不治身亡。
徐立峰———本案中的“张中心”,不同的是他却丢了性命。
2005年12月8日,黑龙江省拜泉县运管站的宋立民、朱春波等4人上路执法,造成三轮车司机、34岁的绥化农民张学明被轧死。朱春波和宋立民是没有执法资格的聘用人员。
本案中宋立民是“张中心”。
2003年9月19日,宾县糖坊镇交通管理站征费员任瑞飞和张钟锋,刚刚上班就接到该县交通局地方养路费征费所稽查大队长徐凤鸣的电话通知,要求2人协助该大队6名稽查人员到糖坊镇上路稽查。
在糖坊镇一个叫“四不漏”的地方上路稽查时,迎面驶来一辆摩托车。稽查人员与任、张2人一同下车拦截,摩托车见有人拦截,加大油门向前猛冲,当时稽查大队的人与张钟锋在前,任瑞飞在后,见到发疯般往前冲的摩托车,前边的人员立即闪开,跟随其后的任瑞飞由于躲闪不及,被摩托车撞倒,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农民任瑞飞是本案中的“张中心”。
任瑞飞、宋立民、徐立峰、张中心,同类惨案不止4起。惨案中“张中心”仅姓氏不同,可他们的命运是相同的———是肇事者也是受害者。
“人祸”是表象
任瑞飞,黑龙江宾县农民。
2002年9月,宾县二十多名农民被聘为交通征费员协助各乡镇交通助理征收养路费,这些农民征费员在经过短短3天的简单培训后就开始着装上路执法收费。任瑞飞就在其中。
25岁的农民征费员任瑞飞在上路稽查近一年时,被逃费摩托车撞死。
时任糖坊镇交通管理站站长的喻文厚说:
2002年9月,宾县交通局为了更好地完成省市交通部门下达的地方养路费收缴任务,委派各乡镇交通管理站在本乡镇聘用一些征费人员,月工资700元,工资按其收费额的8%提取。我站根据县局的指示精神在本地聘用了任瑞飞、张钟锋和庞跃明3人为征费员,并按照县局的要求,于2002年9月23日至25日送县局培训后正式上岗。
徐立峰,黑龙江肇东市复员兵。
记者调查徐立峰的死因时,他51岁的舅舅王成发还是时而泣声:“立峰那天休息,一位姓王的队长打电话通知他,晚上路查。他连饭都没吃,就赶回去出勤。可谁知就再也回不来了。他才28岁,脱下军装只有3个月……”
2006年7月6日22时许,徐立峰被撞时,肇东运管站8个在场的稽查人员,按队长王续强的说法,只有他、谭辉和徐立峰有执法证,是肇东市人民政府发的,“我们都是长期在运管站工作,但没有正式编制。”
宋立民,无编制聘用人员。
2005年12月8日,在造成34岁的农民张学明死亡的这次执法中,拜泉县运管站的4位执法人员里,宋立民和朱春波同样是没有执法资格的聘用人员,而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认定,肇事者宋立民———这个交通主管部门聘用的司机,竟然没有驾驶证!
至今,张中心执法资格还是一个谜:警方以办案为由拒绝向媒体出示张中心的执法资格证。
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稽查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行政稽查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稽查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职工。
《黑龙江省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征费机构、人员的核定和增减变动必须报省地方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处批准。所需人员均从公路系统内部在职人员中调剂解决。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任瑞飞、徐立峰、宋立民、张中心,他们的资质和行为,确实违规违法。这与惨案的发生和这个团队的素质有必然联系吗?
任瑞飞不幸遇难,宾县交通局不承认曾与他存在劳动关系。
“我儿子死得不明不白啊!”任瑞飞的父亲任临友说:“我儿因公殉职,可宾县交通局不但没有给我儿一个名分,就连起码的死亡补偿都拒绝承担。打官司让我懂了:国家和省里明确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体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并要求持执法证上岗。”
与任瑞飞一同执法躲过大难的农民征稽员张钟锋证实:他们是被宾县交通局聘用的,是交通局地方养路费征费所所长杨某等干部对他们进行的培训。3天的培训结束后,他们每人花200多元钱在交通局指定的地方买了执法制服,并交了80元钱和3张一寸照片办理执法证,但直到任瑞飞出事执法证都没发下来。
复员3个月的稽查员徐立峰不幸遇难,肇东市交通局同样在推脱责任并曝出了案中案丑闻:
“我不是肇事司机,是单位领导劝说我担一下,我向交警队出具了假证言。”2006年10月30日,肇东市法院在审理肇东市交通局运管站稽查人员违规停车,造成徐立峰等两死一伤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被告许长福曝出交通局运管站领导授意“顶包案”内幕。
许长福提供的运管站王海龙的证言称:“当时车是我开的,我当时无证驾驶,徐长福有证,替我揽下责任。”
法院退卷,警方补充侦查。许长福、王海龙等9人证实:领导授意“顶包”。
2006年11月6日,两位相关领导被警方拘传。
2005年12月8日,拜泉县无编征稽员宋立民执法中无驾驶证开车轧死农民张学明。3天内13万赔偿协议就获双方签字。
就是2007年3月9日,肇源县征稽员张中心又造惨案轧死于权,张中心怀疑于权的缴费手续有假,他的领导也持相同观点。直到3月17日,省级调查组到来第二天,相关部门才认定,于权缴费手续是真。
在这4起由征稽地方养路费、运管费引发致死人命的惨案中,具体执法人的资质、行为和案发后责任单位领导人的行为,就是导致惨案发生的必然原因吗?
“趋利”是祸根
黑龙江黄页(7904页)载:肇源县地方养路费征稽队
法人:刘志峰
主营:养路征费
电话:8227541
地址: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苑社区
经济类型:国有企业
生产产值:30-50万
人员数量:18人
开业年份:1994年
又有《肇源县地方养路费征稽站文明单位建设事迹材料》说:2002年,市交通局给该站下达了120万元的地方养路费征费任务,经过他们的共同努力超额完成任务。完成任务的超出比例居全市4县之首。而且是连续3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征稽任务。
8年,上级对肇源县地方养路费征稽站的征费额从30至50万元提升到120万元,肇源县能超额完成任务,其他3个县也超额完成任务,仅是超额比例多少之别。
这些成绩来源于张中心们的努力:
假如,张中心没有轧死于权。依据《黑龙江省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拒绝和不服从检查者,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于权也可能被罚。
假如,于权的缴费手续有假。依据《黑龙江省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一款:对拖、欠、漏缴地方养路费的,除责令按规定标准补缴外,每逾1日处以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对故意逃缴养路费的,除责令补交应缴费额和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1至5倍的罚款。当时,肇源的李站长说,于权的车每月应交养路费180元,而他没有交3月份的养路费。以此计算9天滞纳金81元,5倍罚款900元,再加应缴的180元,得数是1160元。还有扣车期间的天价存车费呢!
张中心和他的领导追求的工作目标之一,就是完成上级交给的征费数额。《黑龙江省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的养路费要保证80%用于县级以下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20%用于征稽部门经费开支。
有县交通局介绍“责任包干,全奖全赔”的征费目标管理办法为证:即以基层交管站为单位,按照辖区车辆分布情况及近三年的费源情况,对征费任务实行分解,确定各交管站今年的征收任务。而且各交管站的人头经费、办公经费等均含于征收任务之中,与任务完成情况实行100%“捆绑”。为加强领导,县运管所班子成员和机关男同志也一一与基层征收单位联系结对,其工资、奖金、补助完全与联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同奖同赔。
就算严格执行20%的比例,50万元和120万元的收费总额,对于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也是一目了然的。
在运政管理收费方面,这种利益体现更加明显:《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围是:
(一)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二)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三)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四)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合及行业的服务设施);
(五)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七)按规定比例上交的运管费。
由此,“趋利”成了这些执法部门的硬任务———“水涨船才高”,当地政府更是乐此不疲———收费归地方呀!
再看:农民征稽员的诞生、无编稽查员的大批涌现、各类让人哭笑不得的不规范执法。似乎找到了它必然产生的土壤。
为完成征收任务养路费征稽站聘用编外人员
本报讯记者郭毅记者近日在采访一起养路费征稽员因执行公务造成交通事故的事件时发现,在黑龙江省的一些地方,存在着为完成任务,而任意聘用编外人员“协助”执法的问题。
据了解,按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征收的养路费80%用于县级以下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20%用于征稽部门经费开支。各交管站的人头经费、办公经费等均含于征收任务之中,与任务完成情况实行100%“捆绑”。
为完成征收任务,一些人力不足的征稽站,便聘用编外人员‘协助’执法。编外人员有很多就是当地农民,这些缺少培训的人员,在“协助”执法中,往往逾越“协助”权限。
执法趋利有损政府部门公信力
针对黑龙江省养路费征稽工作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3月27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苗正达。
苗正达说,费养部门,是我国的现状。为了强化收费,就要出台一批处罚规定和发放一批许可证。设立的这个部门,必然要有决策的、收费的、核发许可证的、罚款的(执法队)。只有收费足额到位才能保证人员待遇的到位,只有力量强大的收费队伍才能保证收费的足额到位,只有高额的收费才能保证力量强大的收费队伍的待遇。
苗正达指出,部门收费使用的利益机制是在责权利相统一名义下的财政运作机制,它使行政部门利益追求合法化,这势必带来公共权力转化为个人及其小团体私利的问题,随之产生的是政府公信力受损和干群关系的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