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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把发廊当卖淫窝点 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获刑5年

  海口晚报网3月28日讯

  个体户林某(女,文昌市人,现年34岁)利用出租房开发廊之机,多次介绍和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牟利。近日,经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以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林某开始在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附近租用一铺面经营起发廊生意。2006年7月起,林某以该发廊为窝点,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活动,每介绍、容留卖淫女卖淫一次,林某从中获利30元至50元不等。期间,林某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妇女进行卖淫。2006年11月10日晚,两名嫖客来到该发廊,经林某介绍,与两名卖淫女在该发廊二楼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当晚23时许,经群众举报,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动警力捣毁该卖淫嫖娼窝点,并当场抓获正行苛且之事的两对男女,同时在发廊抓获其余五名涉嫌卖淫的年轻女子。

  据主办此案的海口市美兰区检察官介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容留、介绍卖淫危害不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情节严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是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多人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本案中林某的犯罪情节符合上述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故在五年以上量刑。(曹飏邝小蕊)(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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