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内三区未加入医疗保险的人都可参加即日起可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登记
3月27日,“城镇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在邯郸市正式实施。从这一天开始,只要本人愿意,该市市内三区所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周岁以上人员,均可加入这个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参合人员”仅限市内三区27日上午,记者从邯郸市城镇合作医疗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该市在我省率先推出的这一新型合作医疗模式,实质上是以城镇居民为主体,在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比,城镇合作医疗最大的优势和特点是以政府出资为主。按照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筹集资金80元,其中由市、区两级财政定额补助50元,个人实际缴纳30元。
据介绍,城镇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户籍在邯山区、丛台区和复兴区,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城区农民及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各县已加入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流动人口及外来务工人员不参加城镇合作医疗。
居民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除外),每人每年缴纳30元。为了让每一位居民都能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对于城区和农村的低保户及农村五保户等贫困居民,应由个人缴纳的30元资金统一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的形式予以资助。
另外,根据城镇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与分配方案,每人每年的80元筹集资金中,10元需要划入个人账户,70元用于大病统筹。为最大限度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率,今年不提取风险基金。
据了解,该市城镇合作医疗第一个运行年度为今年1月1日—12月31日。从即日起,凡符合参加合作医疗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登记,并在今年4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个人应缴资金,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领取“合作医疗证”。一年可累计报销1.5万元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参照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目录药品使用率要达到70%%以上,辅助检查阳性率要达到80%%以上,并要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同时,所有“参合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定点医院对本院无能力收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
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去定点医院看病就医需要随身携带“合作医疗证”。若因病急或其他原因需在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必须在住院后15日内,向区城镇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相关情况,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据了解,城镇合作医疗以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门诊费用。“参合人员”发生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时,在定点医院住院所支出的医药费、抢救费等,可按有关标准进行报销。
对于孕产妇来说,在定点医院进行正常分娩可获定额补助100元,剖腹产定额补助300元。
此外,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可以共用个人账户内基金(每人每年为10元),个人账户内基金年内未用完的可以结账转下年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个人筹资部分。其中,个人单独户头的“参合人员”,如在当年去世,个人账户基金转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他人不得转用或继承。补助可在医疗机构直接报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在门诊或定点医院看病就医后,其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如何进行报销呢?
按照邯郸市城镇合作医疗补助程序,“参合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村卫生室就诊时,可就地直接按照规定标准报销门诊费用。而各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再定期到区城镇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转款手续。
而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的,实行出院即报制度,资金由就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区城镇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交区财政部门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然后由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患者在区外住院时,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本人无身份证的凭户主身份证)、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城镇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并开具支付凭证,然后由就诊人直接到代理银行领取补助资金。
为加强合作医疗各项基金监管,邯郸市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审计的同时,各区城镇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必须按季度公示合作医疗资金的补助情况;乡镇、街道和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公示上月合作医疗资金的补助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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