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新人”,竟因为没有参加单位组织的一位老员工的葬礼而被辞退。两名大学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获得了支持,但又被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单位支付两位“新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并加付赔偿金。
小汪、小盛大学毕业后与某设计研究院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4月,研究院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一位老同志的葬礼,两人因故未参加。当日下午,单位领导传达了口头辞退令,小汪、小盛就这样失去了工作。
如此“奇异”地被辞退而且没有一分钱补偿金,小汪、小盛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仲裁委裁决研究院应向两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给付赔偿金。研究院又不服,将两人告上法庭。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研究院并未举证证明两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即予以辞退,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加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该研究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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