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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物权法》“惹的祸”

  这几天,各地关于拆迁纠纷的新闻不断,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要说城市建设搞拆迁,也不是近年才有的事。面对中国式拆迁中的强制事件,拆迁户作为弱势阶层往往显得十分无奈。但《物权法》的颁布,突然使普通民众有了法律撑腰,媒体也开始积极介入报道。

昨日,南京颐和路公馆区改造工程也传出新闻,面对拆迁部门的搬迁要求,江苏路25号户主吴维成一口便拒绝了。他的依据仍然是《物权法》,尽管该法的实施要等到今年十月才生效,但法的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对于那些拆迁部门来说,以后再要图方便,二话不说就强制拆迁,就得考虑法律的干预了。

  在二十多年的改革中,《物权法》的颁布无疑是一件大事,可与当年的取消人民公社相比,它的历史意义还远远没有表现出来。在我看来,《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如果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现有的法律已经足够了,用不着多此一举。几十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了“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说法。在此话语下,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实际上都只有使用权,随时可以被充公,这一点经历过文革抄家的人记忆犹新。改革的最大成果就是,整个国民开始有了明晰的财产意识。今天,人们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个人的财产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一样,必须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我认为,为了体现法律的尊严,纠正人们固有的观念,对于当前社会矛盾较大的房屋拆迁,眼下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只要是私有房产,如没有取得房主同意,无论以何种名义,都不能强制拆迁。比如有法律专家称,为了公共利益,“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且不说“公共利益”如何定义,商业开发能否算公共利益,这公共利益背后有没有腐败现象,即使是为了改善周围居民的居住条件,需要建新楼盘,也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既然《物权法》已经突破了固有的观念,这样的革命逻辑同样也不能再继续下去。新的社会观念应当是,保护每一个个体,就是保护所有的个体,保护公共利益。

  政府的职责首先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而不应当充当开发商一边的代表。如果房主拥有充分的物权,漫天要价是他的权利,开发商买不起就不要买,甚至房主拒绝拆迁,愿意住在破房里,也是他的权利。就像日本成田机场一样,拖了四十年的官司,终于还是以政府放弃原计划而告结束。很多开发商在事情未解决之前,就对被拆迁户断电断水断路,首先就已经违背了法律。现在这种僵持局面,其实并非被拆迁人的错。

  相较而言,南京吴维成家的情况还有所不同。他家是一所民国建筑,花园洋房,具有历史文物的价值。南京是一所古老的城市,有许多民国要人居住过的住宅,这些老房子就像在默默诉说着逝去的历史。这样的房屋在城市开发的大潮中,已经越来越少。为了维护这所房子的原貌,吴家已经投入了一百万元进行维修,其父生前连在墙上钉一颗钉子也不让,就连专家也对吴家保护民国建筑的做法给予了肯定。但是,如今这家人却被要求搬走,房子将被开发单位改作他用,并在花园里建造仿民国建筑,以假古董取代真古董。

  户主吴维成先生已经表示了决不搬走的态度。他表示,无论从保留祖产还是从感情上说,他们都不想搬,并承诺今后将修缮好老房子。此事若是放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他的意愿很可能会落空,如今这项法律终竟给了他一点希望。按说,搬不搬迁,这本来就是他个人的事。不过,联想到别的地方的情形,我仍然免不了有点担心。

  这一切都是《物权法》惹的祸,它在考验着我们每一个人,经历了封建时代个人财产权不明的社会,又经历了近代对物权认识的一段弯路,我们这个民族最终能否成为一个尊重法治、尊重物权的民族,人们且拭目以待。

  学者视线之景凯旋专栏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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