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中央编办与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7年2月13日颁布实施。日前,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机构编制管理不断得到加强。
但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问题,亟须加强监督检查和予以严肃处理。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共同研究制定《暂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步骤,是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实际措施。
问: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何具体要求?
答: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暂行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第三,以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为契机,积极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将被处理
规定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建举报制度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规定指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工作,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
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提高规格将受处理
规定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定指出,有以上(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可同时“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编制管理机关挤占挪用编制将受处理
规定指出,各级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透明”
规定指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规定指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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