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将执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对检举个人或单位税收违法,经税务机关核查并收缴税款入库的检举人,给予最高10万元的高额奖励。
根据该办法,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此外,《办法》高额奖励检举增值税违法行为。经检举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万份以上的,给予检举人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不过,该《办法》强调,检举行为必须真实合法,对于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以及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都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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