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天津城市总体规划批复要点
2006年7月27日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总共有十个方面,内容包括:同意修编后的天津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城市定位、天津城市规划区范围、人口和用地规模、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发展、滨海区发展、节水节能与环保、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体系、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一是国务院把天津定位为“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并“以滨海新区的发展为重点,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二是突出了滨海新区为天津城市和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滨海新区要通过科教优先,不断推进综合改革和对外开放,使之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以及宜居生态型新城区;并通过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滨海新区发展。
三是强调区域统筹,提到天津市的规划建设要注意与京津冀地区发展规划的协调,特别是要求天津“注意加强与北京市的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提高为首都、环渤海以及北方地区服务的功能。”
四是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提出了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要求,提到“做好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规划建设,加强与北京、环渤海地区和北方地区的联系,增强联系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枢纽功能。”
五是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一方面,从城市水资源匮乏的实际出发,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海水淡化等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严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2020年天津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630万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内。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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