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郝迎利)经营农家乐必须“四证”齐全。近日,省旅游局出台了《陕西省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陕西省农家乐健康发展。
农家乐是近年来发展迅速,深受游客喜爱的旅游项目,通过利用农村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旅游服务。这次出台的《陕西省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陕西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家乐旅游服务指导与督察工作。要求凡从事农家乐经营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家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许可证》,而且,由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经过评定,免费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
农家乐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强行拉客、欺客宰客;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旅游主管部门对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应当帮助经营者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意见》中还指出,对开展农家乐旅游经营服务与经济效益好的地区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并在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和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
另悉,陕西省旅游局力争在2010年建成10个乡村旅游特色县、50个乡村旅游特色乡(镇)、500个乡村旅游特色村、5000个农家乐旅游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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