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3月29日电 评论:广东立法禁止性骚扰究竟有多大操作性?
记者 陈建
广东省人大28日透过媒体宣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3月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构成针对妇女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五种形式性骚扰被禁止,防范职场性骚扰也写入草案。
笔者认为,对性骚扰立法禁止,对目前不良的社会风气确有澄清打击的功效,但其操作性却不敢恭维,可能会为男人带来不公。
首先,性骚扰的受害者就一定是女性吗?不久前,中国人还为谈性不变色而感到社会的开放与进步,但时下,在男人面前谈性不变色的女人如今大有人在。不少在服务业和写字楼内工作过的男性,都有被女性言语甚至动作性骚扰过的经历。笔者也曾经历过一个尴尬的场面:某次宴会上,一名女干部频频主动和男性碰杯,碰一次就主动说一句“搞一下”,究竟是谁在骚扰谁?
女干部是这样,女市民也是这样。笔者一次亲眼看见一个男人和三名女士在打麻将,被调戏得面红耳赤。为了赢得胜利,女雀友无所不用其极。一会儿说“你根本就没有幺鸡!”,一会儿又说“你这么无能,我就是给条隙(二条)你也上不起!”,结果,男人输牌,还输了自尊。
夏日的街头,女士们竞相裸露,衣服布料是越少越好,性征部位是呼之欲出,就巴望着男人多看几眼。前年开始,女士夏天连肚兜都招摇过市了,男人不看也得看。男人这几年受的性骚扰还少吗?
根据《羊城晚报》的报道,《修订草案》规定,针对妇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只要“违反妇女意志”,并有主观意图,且带有性内容或者和性有关,均可被视为性骚扰。那么,上述行为均是顺从妇女意志,就合法合理?
其次,性骚扰官司如何取证?特别是男人如何进行自辩举证?
在女性为主的行业,经常会出现一个男上司领导大批女同事的情况,例如广告、医务、酒店等等,如果男上司发现女下属的问题,作出处分的话,几个女性处于报复一齐举证男上司性骚扰,众口一词,“证据确凿”,男人如何应对?
众所周知,性骚扰举证十分艰难,但从草案的内容看出,最艰难的反而是自辩举证。这样的法律究竟有多大的可操作性?
去年,维护行人权益的新交法的出台,多少助长了部分“撞车党”的气焰,但毕竟还可以取证。但男人如果用语言的形式,违反妇女意志而构成性骚扰罪名,证据的认定显得主观偏向性太强了,直接的后果就是女人举证容易,男人自证艰难。
在公车上,女人只要随意向一个男人喝一声:“你这个臭流氓!”,男人就足以陷入不利的地位。堂堂立法,字面上深明大义,但实际上早已将被告(男人)陷入相当难自辩的境地,这样的法律,不知道能否算公平?
立法要讲法律精神,更要讲执行效果。如果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法律,恐怕最终会成为纸空文,或是饭后的笑谈,伤害的反而是法律的庄严。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就考量法律是否合理,这就是如果广东真的审议通过了性骚扰的立法,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社会效果将会如何?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水饺多少钱一碗”可能会被男人慎用,因为你无法解释清楚不是在说“睡觉多少钱一晚?”,性骚扰!夏天的街头男人最好不要去,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女人都喜欢裸露身段,袒胸露背去吸引男人的眼光,但你看久了,就可能会“违反妇女意志”,涉嫌性骚扰!公司的财务部门最好慎聘女员工,否则还未等男上司调查清楚帐目问题,自己就已经忙于应付“性骚扰”的诉讼了……大家不妨想想,能严格执行下去吗?
一个法律制定后,如果难以严格执行,不知道能否称为好法律?
目前社会上男人对女人的性骚扰,确有泛滥成灾的趋势。保护女性的权益,刻不容缓。但就目前的现实条件看,立法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方法。如果一定要立法,至少要在证据的认定上作出详细的规定,尽量避免主观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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