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哲学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1956年,美国学者李普曼(Walter Lippman)发表了《公共哲学》(The Public Philosophy 1956 )一文,提出了社会的公共生活迫切呼吁新的公共哲学的出现。
李普曼认为,公共哲学在古代曾经维系了城邦和帝国的生存和繁荣,在近代以来也曾被那些伟大的启蒙者和自然法理论家认为是不可或缺,但大部分内容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的阐述,而现代怀疑以致否定的精神却已经在深深地腐蚀公共哲学的根基。
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对公共哲学的探求各有不同,内容和倾向甚至相去甚远,但有一点共识却是相当明确的:即它们都不仅承认有寻求一种公共性的迫切的必要性,而且承认的确有这样一种公共性存在的基础或可能性。一个充分多样性的社会,如果只是多样性而没有某种公共性,它就无法发展甚至生存。
其实,越是文化多样性和价值多元化将成为“正常”乃至“正当”的社会,越有必要寻求一种公共性,否则,一种缺少公共观念的多元化将慢慢消解社会的根基。而中国似乎就面临着着这样的局面。
由公而私的传统哲学弊端
历史上,中国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多元化的特点,但长期形成的传统也带有某些共同的内容。这在公共哲学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一种普适的伦理来论证政治和社会治理的原则,突出公共领域,贬抑私人领域,反复阐述“立公去私”、“破私立公”等基本原则,因而导致对私人领域和私人权利的长期忽视。
另一方面,对于纲常伦理的反复强调,中国的公共哲学也将人们的等级观念固定化,使得私人领域的等级秩序观念与公共领域的政治等级制一以贯之,妨碍人际平等和宪政民主制度的落实。虽然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这些传统观念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们开始追求平等、自由和自主,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但实际情况仍然相当复杂,人们在向新型社会形态的转型过程中,依然顽强地恪守着各种各样的传统观念,这种坚守也许是不自觉的,却相当普遍。
但让人质疑的是,这样的传统公共哲学对统治者自身又如何进行约束?尽管提倡德治,反复倡导大公无私,但是,假如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如君主本身以权谋私,那又该如何处理呢?中国传统的公共哲学对此几乎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至多是求助于天道、天理,或者如一些开明的民本思想家提出的民贵君轻的浪漫思想,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也可以弑除“暴君”。
社会趋多元化 公共化程度仍待提高
大概一个世纪以前,中国现代思想家梁启超写下《新民说》(1902-1903),说到人“无私德则不能立”,“无公德则不能团”。社会若无公理,个人若无公德,“虽有无量数束身自好、庸谨良愿之人,仍无以为国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任何群体,“必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
他在《新民说》这本书中较多的阐述了作为一个新的社会成员的个人伦理,但对国家、权利等涉及制度性的“合群之道”的问题也相当留意。编撰了中国第一本现代意义上的《伦理学教科书》(1905)的刘师培也写道“公德者,又由公共观念而生者也。”他在这本书中探讨了公私之界说、中国社会伦理不发达之原因,社会伦理起源及范围、以及仁爱、正义、和睦、义侠、秉礼、择交、服从、诚信等范畴。
但事实上,这种思想理论上的探索虽然早就开始,中国也有过一种类似于卢梭“公共宗教”似的大规模社会实践,今天社会公德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以致学界常常感叹国人“公共观念之缺乏”。
与中国不同的是,欧美社会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后就已形成一个重要特征——生活的社会公共化程度日趋增高。其实,当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聚集于社会公共空间而非私人领域时,就意味着他们作为社会公民的身份对社会产生秩序、安宁、关系和谐等方面公共生活的伦理要求。
但这种“和谐”在中国社会里似乎还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感。事实上,在人们看来,所谓“公共伦理”,只是政府的事,或者将它看作“众人的事”,而“众人的事”却常常成为无人管的事或自己可以免费搭车的“别人的事”。
公共伦理是最需要个人来负责任并落实的事,而且,它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履行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成为个体,无论是一般的公民义务还是社会职责,都必须有担当,这也是一个社会成员或公民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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