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的产品出问题不是第一次了,数不清的明星走马灯似的在“代言门”里转个不停:从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再到傅艺伟的“胡师傅无烟锅”,由此上溯,陷进“问题广告门”事件的明星还有刘嘉玲、成龙、文清、巩俐、唐国强、解小东……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千夫直指“代言门”之时,能否换个视角来审视:是谁给了名人这么大的胆量?是钱吗?坊间有声音指出,巨额代言费让名人失去了方寸。真的是吗?假如,有人出500万请哪位明星去杀人,他会接受吗?显然不会,因为他知道,法律上写得很明白:杀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因此,有关代言门的思考,应该尽早从道德争论转到法律层面上来。名人代言,郭德纲非第一个,相信也不是最后一个。从本山大叔被告上法庭,名人代言的法律空白就已凸显出来。不管郭德纲的声明是矫情还是真的委屈,至少我们在法律中,找不到明确的条款规范明星代言的行为。
明星代言问题频出症结在哪?首先是法律法规对明星代言产品监管的缺位。我国目前主要是由一部广告法来规范广告宣传活动。对于涉嫌问题宣传的厂商、经销商,工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条款严惩,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对于规范明星做广告的法律条文却似乎很难找到,因此当郭德纲等当事明星为自己鸣冤叫屈的时候,将此事曝光的媒体也很难找到“趁手”的法律武器再去回应。被消费者状告行政不作为的工商局,也一肚子冤枉:我们总要依法行政吧?没有明确的规范,我怎么处罚他?
另一个方面,在明星代言事件中,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之外,道德环境的建设的缺失也暴露无遗。“没有人告诉我不应该去做什么,而当出现了问题的时候,我却遭到谴责。”——当一些没有涉及代言事件的明星就此表态的时候,他们流露出来的更多的是对一种遭到不教而诛后的“兔死狐悲”。当明星解释自己的不知情的时候,媒体和公众在道德方面同样很难理直气壮地去进行辩驳。
正是由于在法律底线上和道德底线上的双重缺失,造成了明星代言问题频出的状况。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郭德纲和傅艺伟的代言事件迟早也会烟消云散。那么站在理性与建设性的高度来看,到底是追究一个产品的质量更重要,还是一种秩序的建立具有意义?显然是后者。是用道德去谴责,还是用法律制裁他?显然更是后者。
法规上的缺失,可谓受害者众,让当事多方陷入尴尬。这正是类似辛普森案件的标本价值。假如因为代言门矛盾的集中暴发,可以推动名人代言以及促销广告的规范化,对谁都有好处——名人规矩代言,厂家不再侥幸,工商可以从容执法,消费者当然就能放心消费了。
董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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