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使用地雷可以追溯到15世纪,而人类社会从认识地雷危害到制定法律公约限雷、禁雷却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那么,为什么国际社会对使用地雷要通过法律来限制呢?原因是地雷有着与其它武器装备所没有的特殊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武器技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地雷在战争中也被广泛地使用,给军人、武装人员以及普通平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国际红十字会于1956年向“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分送了一套规划草案,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对平民造成严重损害的武器应尽可能带有安全装置,使其在脱离使用者控制后变为无害,这是国际上关于地雷问题的最早动议。
目前,专门用于地雷的国际法律文件有《特定常规武器公约》附加的第二号议定书、《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和《渥太华禁雷公约》。
1980年通过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附加的第二号议定书,即《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简称《地雷议定书》。该议定书对地雷及与地雷用途相近的武器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1996年5月3日,《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审议大会通过了《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该议定书对杀伤人员地雷的设计和制造规定了可探测性标准和自毁、自失能标准,并禁止使用不符合探测标准规定的地雷和禁止转让《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禁止使用的地雷;1997年12月3日,121个国家的代表在加拿大渥太华签署了《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该公约又称《渥太华禁雷公约》。该公约的宗旨是立即、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渥太华禁雷公约》在得到45个国家批准后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04年11月29日,已有144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26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在这些签约国的共同努力下,全世界已经销毁了3000多万枚地雷。
尽管围绕地雷问题产生的矛盾纷繁复杂,但业已制定的限雷、禁雷国际法律文书即《特定常规武器公约》附加的第二号议定书、《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和《渥太华禁雷公约》及相关谈判机制,标志着国际社会在走向最终解决人类共同面临地雷问题的道路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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