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3月30日讯
(记者 杜颖)
海口市1996年起实施《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7年过去了,海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7年前的《条例》如今出现了种种的不相适应。
处处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新《条例(草案)》中所说的公交,是指17座以上的公交客运车辆,不包含出租车和12座以上的小公共汽车。新《条例》在公交发展规划、政策扶持、场站建设、土地划拨、财政补贴、道路通行等方面都提出了“公交优先”原则。记者了解到,“公交优先”成为一条贯穿新《条例(草案)》始终的重要原则。草案提出,在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时,都应当配套建设公交客运基础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企业政策性亏损将补贴
考虑到公交企业是代表政府履行社会福利和政府职务职能的,新《条例(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客运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对发生政策性亏损的经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经营者因承担社会福利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共交通客运财政补贴、补偿制度由市交通部门指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交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
新《条例(草案)》还规定,取得城市公交客运经营权后,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杜绝前几年存在的个体承包、线路(或单车)买断等企业或个人随意处置公交资源,经营者重利润轻服务的现象。同时,还规定,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最长为8年,经营者拟在经营权期限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交通部门提交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运。线路经营权期满,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规定,重新确定该线路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乘客权利将得到有效保障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离休干部、70周岁以上的老人、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及持有残疾人证书的残疾人享有免费乘车待遇;小学生及6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人享有半票乘车待遇。残疾人搭乘公交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政府将以上保障性举措写进了新《条例(草案)》的内容里。
违规营运处罚非常严厉
新《条例(草案)》对违规营运行为处罚非常严厉:“未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活动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或将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乱贴车体广告将挨罚
利用站牌、候车亭、客运车辆等发布广告信息的,应当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营运标识,不得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和车辆行驶安全视线,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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