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昨天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等事项。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维城分别主持了上午的全体会议。
上午的全体会议在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安排后,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修正案(草案)》和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刘维林在作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现行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监督内容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问题,与《监督法》规定相比较,缺失了程序和公布的内容,公布的对象也窄了。因此,“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管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由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再由办公厅送达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刚在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说明时说,依据《监督法》,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查。通过审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作为本市规范监督司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监督法》的规定确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存在较多缺失、不完善的方面。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地方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经过全面审查,现行的《条例》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条例》废止后,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依据《监督法》的规定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赵凤山、林文漪、金生官、赵久合、田麦久、刘晓晨,秘书长柳纪纲出席了全体会议。
副市长吉林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列席了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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