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公房要退租
广州市房管局开展公房租赁专项整治工作
本报讯(记者王卫国实习生饶兰)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了公房租赁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范围包括荔湾、越秀、海珠、白云、天河、黄埔六区内,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签订租赁合同的直管房住宅用户,并解除擅自转让转租公房或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住户租赁合同。
空置公房6个月以上收回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对于整治范围内的直管房住宅用户,即租赁公房的用户,如果擅自将公房转让转租;擅自侵占使用公房,或拒不签订公房租赁合同仍继续使用公房;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无正当理由空置公房6个月或以上;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已经拥有私房(房改购房、自购私房或商品房),且建筑面积超过其住房标准下限,或者在承租的公房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将与承租当事人(租赁人、同户籍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迁出,收回房屋使用权。
据了解,现在广州50%以上的公房住宅被现在的承租人以市场高价转租谋利。这些转租公房的人大多因单位分房、自置物业、工作变动等原因而离开了原住处,不再需要带有政府保障功能的公房。广州市目前施行的公房租金标准是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3.5元,一套30多平方米的公房每月租金也就100多元。而大德路一带这样的住房按市场价可以租到1000多元/月。
人均住房超10米2不得租公房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2006年,广州市政府提出,将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标准扩大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因此,对于租赁直管房的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已经拥有私房(包括:已自购商品房或私房、已享受房改购房),其私房面积达到家庭居住人口人均10平方米以上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与承租当事人(租赁人、同户籍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迁出,收回房屋使用权。
对于租赁公房的住户,虽拥有私房,但未达到人均10平方米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根据承租人的自有私房情况,对不足部分直管房住宅租金标准按公房租金计算。对超出人均10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标准按私房租金计算。
名词解释
直管房
直管房是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类房屋。有公产、经租产、代管产(抢修代管、无主代管、双代转代管)、托管产等房屋。目前,广州市范围内的直管房绝大部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代为管理。广州目前有直管公房50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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