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企业、法律专家和劳动部门在法律解释上持不同看法
新快报讯(记者 周继坚)大学生兼职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记者调查发现,有关企业、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在法律解释上的看法都不尽一致。
学生兼职工资不应低于最低标准
今年1月,陈斯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是在规定之内,确实是按小时计酬且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都要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工资发放。对于学生这一特殊群体,陈处长说,如果是实习、见习,则不算非全日制用工;但如果是单纯的兼职,学生也属于普通劳动者了,要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中国劳动法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
大学生打工应受《劳动法》保护
鲁英表示,除去实习和见习的情况,在校大学生只要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就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保护,理所当然也适用广东省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对于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鲁英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个人的人格给予重视,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兼职打工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且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应该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
麦当劳肯德基与受聘人员都受《劳动法》保护
就麦当劳、肯德基方面提出“下岗、内退、已经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说法,梁文永表示,判断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其聘用的下岗人员、内退人员或在校大学生等员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上海劳动部门
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
就本报报道广州三家“洋快餐”涉嫌违反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问题,上海有关媒体报道称,上海劳动部门就此问题表示,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而非在读学生的小时工资待遇则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业内人士解释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如果是在读学生勤工俭学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业约定的薪酬工时,而且,企业不需要为打工的在读学生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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