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的社会局势,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敏感利益问题频发而显得对立紧张。地方政府对发展的持续冲动,对公民利益的有口无心,就此而起的冲突往往尖锐异常。很明显,当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发生冲突时,惟有不被行政权力干涉的司法系统才能为利益搏弈作出公正裁断。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府与民间讼事频仍的当下,强调要最大限度采取协调方式处理纷争,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这番表态另有其响应和谐社会号召之外的积极意义。
客观地说,这是法院系统在征地、拆迁等官民纠纷中,克制地方利益牵制、自觉寻求司法正义的又一次努力。司法如何摆脱各级行政的羁绊,一直是我国司法系统改革的核心问题。受法院地方化、行政化的干扰,现行司法体系缺陷明显,这种弊端在涉及征地、拆迁等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真切。过去,一些地方法院常常就是地方拆迁指挥部的成员部门,甚至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合行动进行强制拆迁,司法正义在基层政治活动中还有待强化。因此,法院要从与地方政府穿一条裤子,转变为真正恪守中立的正义裁判者,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尤其不易,而肖扬的这番表态,至少表明法院已经决心做一个不再选边的和事佬了。
这毕竟是一个进步,可以从司法系统面对征地拆迁的态度演变中读取。早年,面对大规模的城市建设风潮,以及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指示和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执政意志之下,法院系统不予受理任何的城市拆迁纠纷。而2001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过于强调政府开发建设的政策便利,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把公民权利放到了无足轻重的位置,在拆迁程序的诸多环节上,使被拆迁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制度境地。在此情形下,即使公民提起房屋拆迁的民事诉讼,也会因为立法的系统性不公,无法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相反,一些拆迁部门却往往通过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拆除,而使行政性质的强制拆迁,披上了司法判决的合法外衣。因此,2005年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不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转而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评论认为,这是法院系统以消极回避方式,避免司法强化日益泛滥的征地和拆迁不公。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有其自觉寻求正义的积极一面。更直白地表述,是法院从劝偏架的一方,成为了袖手的旁观者。待至近日强调以最大限度协调纷争的表态,则是要从袖手的旁观者,变为积极的和事佬了。
改革现行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之弊,各种方案已经很多,无须赘述。当司法系统的有限进步被放大解读时,公众对于司法自主、司法公正的更大期待无疑也是强大有力的事实。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说,新的行政诉讼处理新机制,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就包括行政审判法官既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善于取得和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那么下一步,从热心的和事佬进化到正义的裁判员,公众的期望还会要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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