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保护有新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五月起施行
本报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28日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5月1日起施行。
严格水产品市场准入。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加强产地建设和投入品管理,严格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新增规定:“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和水生生物毒性等的监控,加强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防止养殖环境自身污染。目前,在对水域、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不尊重自然规律、盲目开发利用以及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的现象较严重,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受损严重,养殖自身的环境污染已成为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的重大危害。为此,实施办法规定,养殖布局、密度和方式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使用鱼药、饵料和饲料;不得在养殖水域使用剧毒的化学药品;不得向养殖区倾倒生产、生活垃圾;不得将废弃的养殖设施置于养殖区域;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捕捞限额方案须向社会公开。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捕捞限额总量及其分解方案关系生产者利益,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分配办法和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记者 黄世宏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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