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立
3月29日的《新京报》刊登了湖南耒阳市公安局长肖强涉黑案的长篇报道:2002年,衡阳市公安局破获了当地最大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张飞、幺七”案,33岁的预审大队长肖强荣获一等功,并被破格提拔为耒阳市公安局局长。
在为揪出这把“黑社会保护伞”拍手称快的同时,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权力监督的角度,对肖强涉黑案作一番反思。
报道中的一个细节很能说明问题:耒阳市某副局长曾经问一名市委常委,为什么这么纵容肖强?该常委答道:之前两任公安局长辞职后,外界传闻市委市政府没有配合好工作,这次我们决定给他充分的空间,他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想要什么给他什么,看他以后还有什么话说。
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实质问题在于,干部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这是权力的特点决定的。肖强属于“空降”型的领导干部,是衡阳市下派到基层锻炼的。衡阳市委市政府及市公安局因空间限制,对肖强的监督鞭长莫及。而耒阳市委市政府因有所顾忌,监督虚置乏力———“条”与“块”都不能把好监督关。在这样的背景下,手握公安局长大权的肖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一路滑向犯罪的深渊。
近年来,职能部门垂直管理的呼声高涨。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的上下级关系早由过去的松散走向“紧密”,脱离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还有一些职能部门虽未实现垂直领导,但也由过去单纯的业务指导逐渐变成了“双管”,甚至以“条管”为主,“块管”为辅。更重要的是:出于工作需要,下级职能部门的一把手多由上级下派。但对于这些“派驻单位”和“空降干部”,相应的监督机制也没能及时跟上,权力失去约束力,于是有了腐败的滋生和贪官的肆意妄为。看来,充分发挥派驻地党委政府监督、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纵向、横向的监督合力,填补权力真空,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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