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娱协会与中国音协“未达成共识”
新快报记者 陈琦钿 实习生 李斯璐昨日广州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正式发表公开声明,称“与中国音协广州联络站……未就收取K厅版权费的重大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因此,“除了积极向政府文化部门和版权部门申诉外,不排除采用诉讼的方式,坚决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质疑一:中国音协是否具备“收费主体”资质?
广州文娱协会指出:由于中国音协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能,因此,只能代表委托它的权利人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是,2006年12月4日发出的有关公告显示,与音协签约的境内外公司仅550家,境内外著名歌手仅225名。这个比例“能否代表了所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广州文娱协会质疑:“如果中国音协仅代表了部分权利人,也就是说,卡拉OK业主们还得面对另外一部分权利人的收费,那岂不就陷入了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困境?”
质疑二:统一按照包房收费是否合理?
“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卡拉OK企业所拥有的包房数和实际使用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发生经营行为的只是实际使用的包房,每天、每个经营时段都有所不同”,为此,广州文娱协会质疑中国音协“统一按照包房收费”的合理性。
质疑三:12元/房/天的收费标准非“精确计次”
广州文娱协会一直主张使用点击式收费,反对以包房为单位的捆绑式收费。去年12月31日中国音像协会在2006年第2号《公告》中规定:“中国音像协会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将结合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由‘抽样计次’向‘精确计次’逐步过渡”。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正是采取“按点唱次数收取版权费”的方式,但中国音协最后制订出的“12元/房/天”的收费标准,乃“抽样计次”,而非“精确计次”,这与其《公告》内容并不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