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薛先生开车到单位上班,遇到前方堵车,急着上班的他就将车停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步行到单位。下班后薛先生去取车,汽车却不见了。然而28个月后,薛先生却在大街上发现自己丢失的车,不过车此时已经成为当地城管执法人员的座驾(3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以上案例在程序上可以说漏洞百出:薛先生的车是停在人行道上,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拖车的;城管在拖走薛先生的车后,竟然只是用粉笔在地上写了个告知;薛先生车“遗失”的两年内,城管没有查询车主联系方式,反而撬开车锁擅自使用……
可见,此案例中,郑州城管部门缺乏起码的规范,缺少对公民财产的尊重,以及一个公共部门应有的主动和服务精神。事发后,当地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并表示要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然而,城管处罚违法停车不仅是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交管部门是法定的道路交通执法主体,法律并没赋予城管执法的主体资格。
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道路交通管理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不仅需要执法者有丰富的道路交通管理的实务经验,更要具备系统和完备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对违法停车的执法,要求更高,因为它大多是非现场执法,由于当事人不在场,无法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此执法者从取证到作出具体处罚,每个细节都必须审慎,经得起检验。
而现在,一些地方的城管部门之所以有权力处罚违法停车,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确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到试点范围内。
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国务院该通知还规定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目前,许多地方的城管部门还是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并不是公务员,所以,这些人员并没有做出行政处罚的资格;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容易产生执法问题。
集中行政处罚权,意在改变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时遏制机构膨胀,提高行政效率,初衷很好。但集中行政处罚权如果操作不当,也会出现问题,如管理权与处罚权分离,容易导致“以罚代管”,加剧民众对行政执法的抗拒心理。这几年在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造成一些城市城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多达上百项,而同时城管部门的专业能力建设却未能跟上。除了交通,工商、环境、园林、卫生、规划等执法领域,对专业和法律知识的要求较高,而一般城管执法人员目前还难以达到。
因此,破解城管执法的困境,不妨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赋予其合法地位,将其由事业单位“升格”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考,确保其高素质,还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二是减少城管对专业性较强领域的执法,对于这部分执法权,应该考虑“谁家的孩子谁抱走”,使其由专业部门行使。例如道路管理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处罚违法停车宜合二为一,由交警统一行使。这样的话,城市管理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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