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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无所不管” 合法性屡受争议

  城管到底管什么,目前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机构作答

  近日,发生在河南郑州和宁夏银川的两起备受争议的城管执法事件,再次将城管执法的合法性抛诸社会公众面前。“又一次说明为城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常金月对记者表示,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他还提出了“尽快为城管立法”的建议。

  车丢两年竟成城管座驾

  2004年7月31日下午,郑州市市民薛先生开车到单位上班。车行至郑州市管城街,遇到前方堵车,急着上班的他就将车停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步行到单位。下班后,薛先生去取车,车却不见了。他在现场没有看到任何提醒信息就报了警。

  民警在现场勘察后,对此以盗窃案立案侦查。保险公司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取证。2005年1月中旬,失踪车辆仍未找到,保险公司赔付了4.36万元。

  两年后车成城管座驾

  2006年11月,薛先生发现了自己的车。车身颜色、牌照都没变,车内的座套、方向盘套和车锁却更换了。驾车的司机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身穿城管执法的制服。该男子声称,他是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这是城管扣的车,是领导让他开的。

  薛先生立即报警。后来,该车被民警暂扣。今年春节前,薛先生向办案民警询问汽车的情况,民警告诉他,城管称当年是依法拖车,不承认存在错误。

  区城管属于临时用车

  3月2日下午,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能玉生介绍,当初,该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了市民通行,于是该局拖车中队前去处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在地面上用粉笔写下“该车已被拖走”字样并留下了电话,但此后一直未见车主前来接受处理。2006年11月中旬,局里接到一个紧急任务,但由于局机动中队的车辆损坏,又没有其他车辆可以调配,所以临时使用了薛先生的车,而且仅此一次。至于里程表为何多了两万多公里,内饰、车锁为何更换,他说自己不清楚。

  记者问:“地上的粉笔字很容易会被别人抹掉,或被水冲掉。城管是否有其他告知车主的方式呢?”能主任说,目前郑州市的城管基本上都是用粉笔字来告知的。

  新进展责任人均受罚

  近日,记者收到郑州市城管执法局对此事件中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说明。

  据郑州市城管执法局调查,薛先生的车被管城区城管执法局拖走后,一直在区城管停车场停放。2005年5月,停车场原临时工刘某私自将该车打开使用,后被区城管办公室收回封存。后来,由于近两年区城管相关领导多次变动,造成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2006年12月25日,区城管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副主任又将该车交给机动中队使用,然后被车主在街头发现并报警。

  郑州市城管执法局最后表示,有关责任人均已受处罚。

  状告城管“乱执法”败诉

  一个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一个只有100元的“官司”,历时8个月“官司”还没有结束。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位市民与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一场诉讼,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和思索。

  “违法锁车”起争议

  2006年3月3日下午,银川市某单位的王先生将汽车停放在银川市怀远西路工人文化宫西侧的空地上。1个小时后,汽车车轮被锁,并看到机动车违章告知单。

  王先生找来执法人员询问理由,答复违章停车。当时执法人员均为男性,当场未出示任何证件,就要罚款。王先生多次向执法人员解释此处不是人行道,无禁止停车标志。执法人员说应该有标志,已向上级反映。执法人员说最少罚款100元,并当场缴纳。王先生无奈当场交了100元,执法人员开具了收据。

  两次打官司均败

  随后,就城管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有关事实,王先生决定起诉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王在起诉书中列举了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一些违法行为。如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锁车的行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此条款的目的是提高通行效率,保证交通通畅,只是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罚款,并将影响通行的车辆拖走,并没有授权“锁车”,因此“锁车”的行为不合法。此外,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为3名男性,无女性,未出示行政处罚证等任何证件,属违反法定程序。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予以维持。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10月25日,王先生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粉笔字告知”违法

  有法律专业人士依据法律指出,城管拖车后,必须通知到车主,仅“粉笔字告知”,处罚程序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郑州市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说,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告知车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于车主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样的行政处罚才是合法有效的。

  质疑

  违法停车该由谁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于道路交通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执法主体。如果政出多门、多头执法,必然带来执法部门相互牵制、推诿,管理效率低下,甚至重复执法、为利益而执法等现象。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规范要求高的系统化管理工作,城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和综合能力难以胜任,将道路交通执法权移交公安交管部门是今后各个城市的必然趋势。

  “城管执法没法律依据”

  “城管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的冲突从何而来?”全国人大代表常金月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城管执法职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不够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围绕“无所不管”的城管执法队伍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种种冲突,社会各界对于“尽快为城管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两会上,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加快为城管立法的步伐,必须对城管长期以来“借法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到底城管该管什么,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原则上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总体协调,这样的机制导致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屡受争议。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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