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该县近年来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近日审结,县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作出判决,认为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胡某重点大学本科毕业后即进入快速消费品的营销领域,凭借过硬的文凭,出色的工作水平和流利的外语,外加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胡某很快在这一领域崭露头角,并顺利进入一知名食品公司,升任该公司国际经营部经理,负责与海外客户的业务往来。
围绕自己手中掌握的一页页海外客户资料,精明能干的胡某逐渐有了自己的认识和想法。2005年12月,胡某按照手中的客户名单首先与印尼的客户蔡某取得联系,称该公司有20个柜的好货,并寄去样品。争取到蔡某下的定单后,胡某此时又谎称“公司断货”,“原先20个柜的货物给了另外的客户”,同时称可以帮助蔡某从其他途径搞到相同质量和价格的货物。看过胡某另外寄来的样品后,蔡某表示同意购买。胡某于是四处联系货源,以“上海××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通过中间人报关,将货物出口至印尼的蔡某处。截至2006年4月,胡某以类似方式私自出口至所在公司印尼两家客户蔡某和洪某处的货物就多达530多吨,总共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2万余元。
此案经肥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企业任职期间,未能遵守该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使用并非法牟利,给所在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朝银、庆科、玉宝)
来源: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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