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江西省兴国县体育局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该局原局长陈里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间,陈里达以兴国县体育局兴建兴国县综合训练房(或青少年培训中心)的名义,在该工程项目没有办理立项,且明知兴国县体育局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已同他人签订了同一合同标的合同的事实,以兴国县体育局名义重复同刘某、孙某等被害人签订了兴建综合训练房(或青少年培训中心)的合同,共收取被害人工程押金、定金等计人民币265万元。
案发前,被告单位以后收取的工程押金退还前收取工程押金的方式退回被害人押金111.2万元,尚有153.8万元押金未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兴国县体育局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隐瞒事实,在不可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就同一标的与多人签订合同,收到工程押金、定金,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押金等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陈里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作者:子荣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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