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杨守勇)热闹一阵、冷清一年,雨过地皮湿、报虚假数字、追求大场面、轻视林木管护等义务植“数”现象,将随着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获得通过的《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有望得到遏制。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并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相关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果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在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为使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条例还规定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权属单位或者承担单位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保存标准。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义务植树的权属问题,“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样规定,有利于义务植树林木的管护和林权的流转,有利于提高义务栽植树木的成活率。
多年来义务植树方式单一,是制约公民不能充分尽责的重要原因之一。新条例规定,无论是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还是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其他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等都将属于义务植树的范畴。这样的规定,使义务植树内涵进一步丰富,尽责形式将更贴近现实,更加多样化、科学化和人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