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你的形象不错,气质又好,想不想当明星?”常州市民刘小姐在街头偶遇陌生人搭讪。然而令刘小姐想不到的是,这次的搭讪竟导致她掉入了一个陷阱。日前,遭遇骗局的刘小姐走进本报法律援助团,欲通过法律途径状告该“星探公司”。
据刘小姐介绍,今年年后的一天,她和朋友在街上闲逛时,偶然碰到一名打扮另类的年轻男子。该男子看到刘小姐后,一个劲地夸她条件很好,如果不当明星实在可惜了。临走时,该男子还给了张小姐一张名片,上面写着“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随后几天,刘小姐好几次接到该男子打来的电话,邀请她到公司试试镜。经不起该男子的盛情邀请,刘小姐走进了该公司。然而,一进该公司,看到房内简陋的设施,刘小姐感到有些失望。就在这时,2名工作人员上前让她走几步试试,随后,两名工作人员又让刘小姐摆几个姿势照几张照片,说是要传给广州的总公司看看,并称如果总公司认可的话,刘小姐就能和公司正式签约,每月会有丰厚的待遇。
听了工作人员的这番解释后,刘小姐尽管有些猜疑,但想想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就没有拒绝。几天后,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刘小姐到公司一趟,并称有好消息告诉她。再次来到这家公司,一名自称是经纪人的女子告诉刘小姐,她的气质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将来肯定能红。一番称赞之下的刘小姐感觉有些飘飘然,随后那名“经纪人”又告诉她,她们公司目前正在与一家杂志社合作,要选一些模特做封面,刘小姐正是合适人选,但是刘小姐必须向公司缴纳1200元的保证金和400元的拍摄费用。一听要交这么多钱,刘小姐有些退缩了,那名“经纪人”又告诉刘小姐,这些钱将来公司会退还给她的,“如果你红了,这些钱根本就算不上什么的。”一听对方这么说,刘小姐很爽快地缴纳了1600元钱。这家公司随后还和刘小姐签下了一份合同,表示刘小姐就是她们公司旗下的一名业余模特,今后公司会安排刘小姐出镜。
然而在这之后,刘小姐却一直没有得到该公司的任何消息,就连之前对方所称的把刘小姐作为杂志封面模特的事情也一直没有说法。刘小姐有些急了,再次找到该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已经把刘小姐的照片送到杂志社了,还需要等一段时间。
就在刘小姐左右为难的时候,一名朋友提醒她,现在有很多的小公司都以找模特为借口骗取他人的钱财。刘小姐这才意识到自己有可能被骗了。她随后到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这家“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登记注册,并且该公司在广东也没有所谓的总公司。白白被人骗走了1600元钱,后悔万分的刘小姐气愤地再次找上门,要求对方退钱,可工作人员却称刘小姐已经和他们签订了合同,如果现在要退出,得付双倍的违约金。万般无奈的刘小姐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于刘小姐的遭遇,消费者保护协会的有关人士指出,在文化娱乐市场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合法的经纪公司的确需要签约艺员配合拍摄平面照片以便更好地推广。但消费者要学会如何才能避免陷入类似的骗局,辨别什么是合法的经纪公司,签约前首先要查看此类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及文化经纪营业许可证,因为只有具备这些相关证件,才是合法的经纪公司;其次,要看看这家公司是否有接拍各类文化活动的资料,这样至少能证实此经纪公司确实是在进行这类文化经济活动。如果消费者注意了以上两点,就不易受骗、掉入看似美丽的“成名陷阱”了。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跃东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为:(一)客体要件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为虚构的公司)用欺诈的手段使刘女士“自愿”交出1600元钱,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若刘女士报案后有其他受害者,且数额大于2000元的,公安部门可以立案侦查。
本报记者 张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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