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婷婷)根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昨天上午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议事规则修订案。
可撤销市政府不适当决定
议事规则修订案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讨论、决定本市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六、撤销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九、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十四、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一府两院”要来听意见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议案、人事任免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事任免拟任人员要表态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人事任免案中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拟任人选在会议表决前,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表态发言,任命后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质询“一府两院”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提出的质询案应当是涉及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主任会议决定列为质询案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并将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答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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