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基本法律与国防建设
在现代世界,许多国家为实现国防决策的权威性和高效性,无不通过制定国防基本法律来确定国家的国防领导体制。如美国1947年根据国家安全法,建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并确立了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紧急计划局、国防部、武装部队政策委员会、参谋长联席会议等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国防基本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国防实力是指能直接作用于国防的现实力量。它是由多种力量要素组成的,包括:常备力量、后备力量、武器装备、国防基础工程设施等。综合国防力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各种力量要素的大小,而且取决于这些力量要素的比例关系和组合形式,只有借助于国防法律的手段,才能求得国防力量内部各力量要素最佳结构和比例关系,获得最大的整体效益。
国防基本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还是指导国防潜力积蓄的重要手段。国防潜力是指与国防有关的尚未作用于国防的潜在力量。国防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无论是经济区的划分、工业的布局、基本建设投资、工业产品的生产、能源的开发、交通运输与通信联络的建设,还是国民教育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先进技术的引进、卫生体育的发展等,都应充分考虑国防的需要。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出,他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忘国防建设,考虑战时的需要,十分注意国防潜力的发展,并用国防基本法律来约束和保证这种国家与国防、社会与国防、经济与国防的关系,有效地实行了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张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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