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由招标人自己决定。但是,当前大部分建设项目招标都设置标底,而且标底在评标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标结果。由于国家和本市缺乏统一规范的文件规定,造成了标底的编制和使用方面问题较多。
一方面标底成为投标人竞相攻关的对象;另一方面有的项目故意压低价格,造成建筑市场过度竞争;有的项目故意抬高价格,造成项目建设投资难以控制,也给“回扣”、“商业贿赂”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因此,针对标底编制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京发改[2007]537号),对标底由谁编制、怎样编制、如何使用、法律责任以及发生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标底编制和使用活动的政策文件,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标底的编制和使用活动,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附: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