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31日专电(记者赵仁伟)山东济宁的王某拿着数码照片到照相馆冲洗,没想到照相馆却把照片给弄丢了。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将照相馆告到了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照相馆最终支付王某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久前,王某报名参加了某电视台《综艺满天星》美丽新偶像活动,经过层层选拔,最终杀入决赛。为了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王某让朋友用数码相机对比赛过程进行了拍摄。回到济宁后,王某带着数码相机存储卡来到济宁一家照相馆冲洗照片。在选照片的过程中,照相馆员工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王某存储卡内的照片资料丢失。
王某认为,这些照片资料是自己参加电视台活动的唯一记录,对自己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照相馆的操作不当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要求照相馆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并由照相馆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由照相馆一次性支付原告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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