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从2007年4月起在全市全面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是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期间,重点查处以下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公交车、出租车违规行驶、停靠;
(二)农用运输车闯禁行驶;
(三)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非法营运;
(四)渣土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五)军警等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六)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
(七)行人、非机动车乱穿、乱行;
(八)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
(九)占用道路的马路市场、夜宵摊担;
(十)妨碍道路交通执法的违法行为。
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或者扣留机动车辆并予以交通违法记分。对妨碍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维护交通秩序,积极配合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全体市民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争当文明市民。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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