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3月31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31日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中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新增情况逐步增加,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办法规定,陕西省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群和与大企业的协作;支持节能、降耗、减排,实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支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开展国内区域和国际合作交流等。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上市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将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还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中小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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